衢州8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最高频
时间: 2024-10-08 15:58:53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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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23年衢州市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做多元化的分析,主要有8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最高频,分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111个,占比21.22%)、疏散通道不符合标准要求(75个,占比14.34%)、未及时制止违章行为(54个,占比10.33%)、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44个,占比8.41%)、安全设备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36个,占比6.88%)、违规经营危险化学品(27个,占比5.16%)、有限空间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24个,占比4.59%)、未按要求管理承租单位(21个,占比4.02%)。
2023年6月15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衢州某标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钟某、罗某、张某等3人均未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7月25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厂房一楼疏散门被货物堵塞。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0月30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0.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中化协会专家在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多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立案调查中又发现该公司DCS历史记录加氢反应釜(R0102)温度在2023年3月24日00:54达122.46℃,超过操作规程规定要求,岗位人员未记录未处理。
经调查,该公司的员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针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龙游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0日,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喷涂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问题,经现场问询,该企业长期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存在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隐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6月18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家居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油漆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12月6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在调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浙江开化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销售甲醇的线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线索进行现场核查。
经调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开化某公司销售甲醇8.98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4月11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1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276万元。
2023年8月10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某砖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烟囱尾气的水处理设备(脱硫塔回水池)为有限空间,但未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设置保护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关于“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来更新”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9月1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在常山县某磨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