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1县“4·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4-08-10 16:37:37 | 作者: 矿用混凝土输送泵--系列
产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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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17时20分左右,景县高新区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办公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左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2022年4月21日,景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参加的景县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4·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建筑专家参与,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县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同步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景县工业园区,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仟玖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姚淑莹,实际控制人:李忠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U。营业范围:塑胶科学技术研发、塑胶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橡塑制品、金属软管、液压软管、海洋漂浮输油管线、自营进出口业务。
景县房屋建筑工程企业成立于1993年06月16日,注册地址:景县水厂路南头,法定代表人张振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H,注册资本陆佰伍拾万元整,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营业范围:可承担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等。
1993年6月取得原河北省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2021年12月22日换发取得衡水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313044873,有效期至2022年06月30日。2005年6月取得原河北省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20年6月21日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1429,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办公楼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景县高新区景兴大街港华燃气北侧,包括1个二层实验办公楼和1个加工车间,总占地面积21亩,建筑面积9000M2,总投资额:989万元。该项目有土地手续,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2021年4月28日,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额989万元,合同工期2021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工程工期约为730天。该项目未聘请监理公司。
事故调查组组织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事故调查组有关人员、专家组成员于2022年4月21日14时40分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①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办公楼整体呈L形,东西长45米,南北宽9.5米,为砖混结构,地上二层,建筑面积5560平方米,建筑高度7.55米,檐口高度8.35米。②实验办公楼周边无横网、立网等防护设施。③二楼屋顶女儿墙高度0.8米(加保温层后实际高度0.62米),宽0.44米,女儿墙上有间距1.2米,高度15公分避雷支架,女儿墙未安装防护栏杆,女儿墙上有人行走的鞋痕,分别为由东向西一趟鞋痕,由西向东一趟鞋痕。 ④死者坠落位置为实验楼二层屋顶南侧女儿墙处(距西侧女儿墙2米,距地面高度8.35米),坠落地面头朝东,脚朝西,呈仰卧状,坠落处有洒落建筑垃圾。⑤屋面保温层为水泥发泡混凝土。⑥混凝土泵车上料管位于实验楼中部龙门架处,长度100米,直径5.1厘米。
04月19日(周二),天气现象晴,风向风力:西南风<3级,最高温度25℃,最低温度10℃。
2022年4月19日14时左右,水泥发泡组组长李兴旺联系工人卢连池(事故死者)、卢连东在实验楼二层楼顶进行水泥发泡保温作业。李兴旺负责在楼下操作水泥发泡混凝土泵,卢连东在楼顶操作输送混凝土的管子(直径5.1厘米)放料,卢连池负责用托板找平。16时30分左右,卢连池跟卢连东说手机找不到了,就沿着南侧女儿墙下去找手机。17时20分左右,卢连池在楼下找到手机后回到楼顶,沿南侧女儿墙返回工作岗位时坠落到地面。
卢连东发现卢连池跌落地面后,立即喊地面的李兴旺停止混凝土泵,告知卢连池摔下去了,随后李兴旺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把有关情况告诉了景县房屋建筑公司经理张振贵,张振贵安排人员立即组织抢救。17时40分左右急救车到达现场,把卢连池送到景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时10分左右转院至衡水市哈励逊医院救治,22时10分衡水市哈励逊医院宣布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18时10分向景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书面报告,造成企业迟报,景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在规定时间向衡水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卢连池未佩戴防护用品,违规沿无保护措施的女儿墙上行走,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工程单位屋面保温工程项目施工顺序不合理,上料点选择不当,未考虑人员安全通道,未按临边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的规定。
(2)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不到位。实施工程单位对事发的实验办公楼施工时具有发生高处坠落的风险没有识别管控,未发现并消除高空作业防护不到位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冀建安【2018】31号)的规定。
(3)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工程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卢连池、卢连东未按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规定进行培训,即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卢连池在工作过程中,安全员长时间不在岗,没有专人对其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卢连池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与实施工程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卢连池,男,景县杜桥镇大高义村人,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李兴旺,男,群众,河北泽邦实验办公楼项目水泥发泡组组长,负责水泥发泡保温施工工作。对临时雇佣的新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即上岗作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卢连池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给予辞退处理,由县住建局督促落实。
1、刘奇,男,群众,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河北泽邦实验办公楼项目安全员,负责该项目的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对本公司工人未按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规定进行培训,即上岗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经常性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景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35520元)百分之二十罚款,即人民币7104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个月,由县住建局督促落实。
2、秦振营,男,群众,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河北泽邦实验办公楼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落实工人安全三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景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47360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947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个月,由县住建局督促落实。
3、张国章,男,群众,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安全副经理,负责该公司安全巡查、检查、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对公司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景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57060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141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暂停其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个月,由县住建局督促落实。
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景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62400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4960元;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造成迟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建议由景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人民币37440元;两项合并,由景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计人民币62400元的行政处罚。
5、李忠利,男,群众,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景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80183.97元)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32073.59元的行政处罚。
1、景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发实验办公楼施工防护不到位;对工人未进行三
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景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3个月,由县住建局督促落实。
2、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景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②对其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问题,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另案调查处理。
景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对景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个单位 6名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1、霍雪健,男,党员,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稽查股股长,负责县域内无施工许可证的非法违法施工项目的稽查。对非法违法建设项目排查不到位,监管责任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线、修月鹏,女,党员,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对打非治违工作安排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3、曹钰桦,女,党员,景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所所长,包联河北泽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非法违法建设项目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线、翟学辉,男,党员,景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级主任科员,负责事故企业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5、刘胜武,男,党员,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队副队长,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对非法违法建设项目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线、王志东,男,党员,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对规划执法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做出深刻检查。
责成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景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景县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严格落实建筑设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要加强对实施工程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整改落实,确保施工安全。
2、严格落实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对应管控措施。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及时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同时,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要求,立即对该项目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住建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建立建筑领域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格监管执法,督促建设、实施工程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治理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景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按照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建议》(景政办字【2016】22号)文件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